行政案件的追究时效,从()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A:违法行为发生之日B:危害后果发生之日。C: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之日D:违法行为实施完毕之日 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 之日起 发布时间:2024-06-19 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