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一批红枣,CIF槟城。合同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该货物到达槟城港后,立即被转运到美国,后美方提出货物品质不符,马来西亚客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提出索赔。试问我公司能否依据美国检验证书进行处理?为什么? 马来西亚 检验证书 商检机构 发布时间:2024-06-25 14: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