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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明确规定:
A: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B: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产生2至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C: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D: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发布时间:2024-05-05 12: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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