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项: A: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B: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C: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D: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人民政府 管理部门 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4-03-27 22: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