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选项: A: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B:发件人的主营业地 C:经常居住地 D:收件人或发件人主营业地 居住地 电文 收件人 发布时间:2024-08-01 11: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