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成立阳春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丁为普通合伙 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B:乙可以劳务出资 C: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 企业债 发布时间:2024-06-06 19: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