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病原微生物 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2 20: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