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树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甲公司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乙公司工作。原用人单位甲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现新用人单位乙公司向赵树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赵树请求把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工作年限,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 A: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甲、乙两公司与赵树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B:甲公司以组织委派成任命形式对赵树进行工作调动 C:因甲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赵树工作调动 D:赵树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 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 工作调动 发布时间:2024-06-11 14: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