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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 )。
选项: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它贯彻了强化企业组织的原则;
C: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D:它是外观主义的体现,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4-07-02 2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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