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自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红辣椒”商标,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早在1997年6月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在其炊具产品注册“红辣椒”的申请,但乙厂此前从未使用过该商标。该“红辣椒商标专用权应归属于() 选项: A:甲厂 B:乙厂 C:甲厂和乙厂 D:甲厂、乙厂协商确定的一方 商标局 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4-06-04 09: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