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10000元的价格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原函未处理。据此( ) 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B:甲厂未经乙厂同意发货违约 C:乙厂未及时通知甲厂发货违约 D:双方之间有误解,可撤销合同 不负责任 可撤销 未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04 09: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