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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日期为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的,并曾于2002年3月20日自书遗嘱,规定遗产留给其子丙。问:(1)甲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3)如甲并未立遗嘱,但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之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则谁为这6万元遗产的继承人

发布时间:2024-04-01 2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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