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 选项: A: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B: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的; C: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的; D: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 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24-04-19 08: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