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卞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
A: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B: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C: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D: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发布时间:2024-03-27 22: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