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A: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B: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C: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D:未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人民政府 管理部门 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8 10:5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