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会议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
选项:
A: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B: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C: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D: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发布时间:2024-04-03 1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