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3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 作出甲乙公司委托代销相关业务的分录. 增值税 不考虑 手续费 发布时间:2024-04-11 10: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