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7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商品尚未发出,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000元.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2017年5月1日应确认的银行存款金额为()元 银行存款 销售价格 发布时间:2024-03-31 15: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