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 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税,税率13%)。要求编制相关账务处理 增值税 商品 销售价格 发布时间:2024-03-31 15: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