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在2014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该项售后回购业务影响2014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为( )万元。 增值税 销售价格 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4-03-31 15: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