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烟草专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1)甲企业将成本为120万元的烟叶发往乙企业委托加工成为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0万元(含代垫辅料费用2万元)。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甲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为A牌号卷烟250箱,当月销售80%(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0)。收回时乙企业已经代收代缴消费税。销售情况如下: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企业1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3 000元。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号卷烟80箱,合同约定每箱不含税销售额15 000元,11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12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③赠送给客户20箱卷烟。(2)领用成本为500万元的自产烟丝连续生产B牌号卷烟。(3)甲企业将成本为200万元的烟叶发往丙企业委托加工成为烟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3.9万元。烟丝当月加工完成,甲企业将烟丝全部收回并连续生产为C牌号卷烟300箱,当月销售10%(假设期初和期末烟丝库存均为0),每箱不含税售价为20 000元。收回时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其他相关资料: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批发环节税率为11%加0.005元/支,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 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 计算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3) 说明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如何处理?(4) 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4-04-18 19: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