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00箱,取得销售额320万元(不含税,下同)。(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250箱,销售额90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60%的货款,实际收到30%。(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5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5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20%进行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120箱A牌卷烟抵偿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150元/箱,烟丝消费税税率30%。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卷烟厂销售A牌卷烟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333.03
B:383.80
C:485.35
D:688.45(2)乙卷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A:46.50
B:55.71
C:64.29
D:66.43(3)甲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0
B:4.11
C:4.54
D:10.54(4)甲厂用卷烟抵偿货款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243.72
B:241.92
C:236.04
D:216.84
发布时间:2024-04-18 19: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