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项: A:警告 B:停产停业整顿 C:依法取缔 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 万元以上 发布时间:2024-03-27 22: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