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项: A: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B: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C: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D: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 停业整顿 发布时间:2024-03-27 22: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