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 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D: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 工作岗位 另行安排 发布时间:2024-06-13 09: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