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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69.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80万元,领用60%用于生产A牌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2)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收购凭证注明收购价15万元,支付价外补贴2万元,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 (3)生产B牌卷烟,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73.45元(含增值税),税务机关采集的B牌卷烟的批发价格为每标准条100元(不含增值税),国税总局核定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30%。本月销售了200标准箱。 (4)将自产的180箱C牌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0万元。 (5)向在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生产成本24万元,无同类产品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适用消费税税率3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第2小题: 计算业务(2)乙企业加工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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